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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认定应该由谁来申请?
添加时间:2020-03-30 作者:admin 点击数:
如果在劳务派遣工作中受伤,虽然你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实际上,你和劳务派遣公司产生劳动关系,你和用工单位仅是劳务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 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者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 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在工作中受伤,肯定属于工伤,所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 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而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规 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也就是说,在劳务派遣员发生工伤时,劳务派遣公司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如果在派遣单位拒不申请的情况下,受伤职工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主动承担对被派遣员工工伤保险责任,也可以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协商不能违背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义务。
但是在工作中受伤,肯定属于工伤,所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 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而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规 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也就是说,在劳务派遣员发生工伤时,劳务派遣公司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如果在派遣单位拒不申请的情况下,受伤职工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主动承担对被派遣员工工伤保险责任,也可以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协商不能违背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义务。